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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多措并举 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9-03    信息来源:城区新闻网    编辑: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区财政多措并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满意度和市场主体获得感,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提升、再优化。

    加快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确因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需银行实地考察的,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合同备案期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对验收情况、履约质量等明确表态,并向社会公示。

    提高支付效率。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基础上,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供应商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如有供应商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有故意延期付款等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予通报,确保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取消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保证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保函。如出现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或者保证方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减免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履行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允许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收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比例及预付款保函提交要求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保函。

    合理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无须提供证明材料。对于电子化采购中可在线提供的投标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供应商无须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于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完善利益损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履约异常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下一步,该局将继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在区级预算单位范围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优化监管效能,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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