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出台《关于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将46种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准入(退出)标准。
《办法》提出,将采取“统一病种范围和认定标准、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统一互斥病种、逐步统一待遇标准”四项政策措施,实现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制度统一。明确将46种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准入(退出)标准;与认定病种治疗相关且符合医保“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罹患于同一部位,治疗手段基本相同的病种,或明显不能同时罹患的互斥病种,不重复享受待遇。制定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明确各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项目按住院政策规定执行先行自付,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员同时罹患多种疾病时,可按规定叠加享受待遇。职工医保同步执行《办法》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准入(退出)标准和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办法》要求,将通过严格认定管理、加强费用审核、规范医药服务、严查违规行为等措施,加强门诊慢特病基金使用监管,确保门诊慢特病政策平稳实施、参保群众待遇落实到位。
据了解,我市慢性病申请实行“天天可申报、月月可鉴定、次月可享受”原则,参保人员每月1—20日申报的,当月鉴定;20日以后申报的,次月鉴定,鉴定通过后次月1日享受待遇。像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等容易鉴定的病种,可以随时受理,及时办结。(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