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书
各保供骨干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
01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02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准确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提倡使用无接触支付,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在配送终端显著位置标明套餐所含商品的品名、规格和零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六)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04
对借疫情防控之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密切关注,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