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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提高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07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编辑:李希


为缓解残疾群体照料护理困难问题,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区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及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3870元/人/月调整为4055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100元/人/月调整为3244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325元/人/月调整为2433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935元/人/月调整为2028元/人/月。

截至目前,区财政共筹集优抚对象抚恤及生活补助资金1412万元,其中残疾军人护理费及护理费提标资金32万元。接下来,区财政将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及提标资金发放到位,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康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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