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晋城市人民政府
网站支持IPv6 繁體中文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 > 监督公示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4期)

发布时间:2021-11-12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本期公布263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保健食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十二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7批次,合格样品256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不合格样品7批次,分别为:

晋城市城区廷廷水果蔬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金百和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金百和超市销售的精品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省盐业公司晋城分公司超市一部销售的土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妈妈食材鲜肉经销店销售的土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崇实学校第一餐厅购进的尖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城区晋钟李二鲜鱼火锅店售卖的水煮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合格样品256批次,分别为:

保健食品3批次、餐饮食品18批次、调味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罐头1批次、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2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22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饮料1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导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吡虫啉

吡虫啉是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害虫不易产生抗性,对人、畜、植物和天敌安全等特点,并有触杀、胃毒和内吸等多重作用。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由于种植户不合理科学的喷洒农药而造成的滥用、过量使用或由于急于上市获得更高的收益,导致安全间隔期过短而造成的。

2.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规定,毒死蜱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0.02mg/kg。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3.甲硝唑

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对甲硝唑敏感的菌种有拟杆菌属、梭状芽孢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消化球菌属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中规定,甲硝唑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4.克百威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规定,克百威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均为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5.黄曲霉毒素B₁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中规定,花生酱和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检出限量均为20μg/kg。花生酱中黄曲霉毒素B1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包括花生原料在种植、采收、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受到黄曲霉霉菌污染,企业在生产时没有严格挑拣花生原料和进行相关检测等。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花生原料在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条件控制不当;生产前对原料把关不严;精炼工艺不达标或工艺控制不当等。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附件3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主办: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晋城市城区融媒体中心  

网站标识码:1405020003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308号 晋ICP备180053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