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晋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
六、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醒广大市民,凡是未满足以上规定的,一律不得购买,不受法律保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