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城区设立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http://sx.gsxt.gov.cn)报送并公示 2021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形成永久的失信记录。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