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部分机构调整的决定
(2024年9月4日晋城市城区十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晋城市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城办发〔2024〕13号)和《关于晋城市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构调整的通知》(城办发〔2024〕3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城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将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将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三、将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