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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晋城市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

城政发〔2019〕15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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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山西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晋政发〔2019〕19号)和《晋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晋市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已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适用本实施办法。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镇(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由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和社区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为确保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设定工作目标为:2019年底前,驻区央企、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市、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步推进;2020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驻区央企、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

三、管理内容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相关查询服务。二是了解掌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三是按授权集中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四是组织退休党员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五是依托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六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活动学习场所,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

四、交接事项

(一)人事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区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区档案馆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市、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区委(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加强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建设,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三)管理服务设施移交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无偿划转给镇(街道)和社区;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镇(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四)妥善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晋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衔接

有关部门、单位要确保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应和属地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照顾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筹资和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原则上以企业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可在长期居住地享受镇(街道)和社区面向会提供的公平化、均等化服务。

(六)其他管理服务职能

各镇(街道)和社区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市、区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市、区委(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核心涉密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由原单位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实施计划

(一)移交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1月中旬)

及时召开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会议,成立工作机构,组织做好调查摸底、移交材料准备等各项工作。

1. 调查摸底。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统筹外费用,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分类整理、列表造册后交人社部门核准登记,整理好人事档案,并提出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2. 准备移交材料。国有企业准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申请、国有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名单、档案移交名册、退休人员户口本、身份证、退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镇(街道)和社区所需基本信息等材料。备齐上述材料后,移交企业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镇(街道)和社区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9月)

2019年11月5日前,区直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参照省、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2019年11月底前,基本形成正常交接机制。

国有企业提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申请后,参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移交:

1. 退休人员档案转接。国有企业向区档案馆移交人事档案,签订交接书。

2.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国有企业党组织在转出退休人员党员党组织关系前,要做好涉及移交组织关系党员信息的摸底统计工作,要查阅党员档案,对党员材料缺失的,要核实党员身份并调查现实表现后,补办档案材料。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网上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在党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党员党组织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3. 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镇(街道)和社区在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放联系卡。

4. 传递数据,及时衔接。镇(街道)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后,及时将上月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交付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5. 做好资产划转工作。国有企业和镇(街道)协商做好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具等资产划转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签订协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0月)

2020年10月底之前,对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市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办公室。

六、政策措施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必要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镇(街道),区级财政视各镇(街道)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一定支持,具体办法在市财政局明确相关办法后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资产划转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等资产无偿划转,特殊情况可采取调换等处置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三)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四)职工安置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镇(街道)和社区应予优先聘用,也可采取劳务输出等方式,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体局、区医保局、区档案馆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国资局),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实施,确保退休人员按期实现社会化管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

区政府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相关部门、镇(街道)、社区、国有企业作为接收方和移交方分别承担接收和移交工作的主体责任。

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承担的工作,加强对镇(街道)、社区的工作督促和指导,确保工作进度。

1. 区工信局(国资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全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落实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

3. 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加强镇(街道)和社区党支部建设;

4.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社区治理,推动提升镇(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5. 区人社局、区医保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相关工作衔接;

6. 区档案馆负责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接收工作;

7. 区卫体局负责指导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考核督导

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镇(街道)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各镇(街道)、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高度关注广大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退休人员的心理顾虑和抵触情绪,引导退休人员形成合理的改革预期,确保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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