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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6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城政办发〔2020〕29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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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城政办发〔2020〕17号)、《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城政办发〔2020〕9号)相关要求,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一律不得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煤及煤制品。

二、增建后禁煤区范围

增建后禁煤区包括:西上庄、东街、南街、西街、北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全部村(社区);南村镇牛匠村、裴圪塔社区、杨洼社区;钟家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以南环(晋阳)高速为界以北范围所辖村(社区);增建后禁煤区总面积约84.38平方公里。  

三、任务分工

(一)镇(街道):各镇(街道)要组织各村(社区)依法做好“禁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现存散煤及煤制品进行回收处置,实现煤炭清零目标;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在主要出入口设立检查点,严禁煤及煤制品进入辖区。

(二)区发改局(能源局):协调做好“禁煤区”管理工作,加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煤炭产品质量;负责协调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协调市发改委确定“禁煤区”内居民使用可承受的电价、气价。

(三)区工信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对“禁煤区”内工业企业管理。

(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与市城市管理局协调加快推进“禁煤区”内集中供热、供气工作。依法取缔“禁煤区”内使用煤炭、煤球等煤制品的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禁煤区内违法违规销售煤炭及制品行为。加强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煤炭及制品经营商户的管理。

(七)区行政审批局:在“禁煤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燃煤项目。

(八)区公安分局:加强对出租户流动人员的管理,配合各镇(街道)做好“禁煤区”内燃煤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工作。

(九)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煤炭及其制品和燃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区融媒体中心:加强“禁煤区”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禁煤区”建设;对违法使用燃煤的行为进行曝光。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增强担当意识,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明确一名具体分管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完成“禁煤区”内燃煤和燃煤设施“双清零”。

(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禁煤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与供暖、供气部门的对接,尽快完成“禁煤区”内集中供热、供气居民的改造任务。区直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合行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进入采暖期后要严格按照“禁煤区”建设的要求坚决实施燃煤管控,确保“禁煤区”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对“禁煤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于“禁煤区”建设过程中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要追究责任。

   

附件:晋城市城区“禁煤区”示意图.jpg


  图解《晋城市城区增建“禁煤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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