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0〕33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区直机关不动产集中
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区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晋城市城区区直机关不动产集中
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直机关,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和区级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三条 晋城市城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区直机关不动产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 统一规划建设
第四条 区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五条 区直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三章 统一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区政府授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区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区直机关不动产登记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区直机关使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
第八条 根据区直机关不动产实际状况,权属登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区直机关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其权属要转移登记至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使用单位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
(二)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兼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区直机关不动产,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三)区直机关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变化,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四)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区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单位须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相关手续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 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区直机关不动产的统一调配工作,包括不动产的接收、分配、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直机关需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明确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和面积,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使用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占超用。
第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晋城市城区区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协议》,使用单位每年度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送不动产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区直机关变更办公地点的,按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地点后1个月内,将原占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或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经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不得将占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章 统一处置利用
第十四条 区直机关不动产需处置利用的,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处置利用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区直机关不动产需处置利用的情形参照《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区直机关闲置不动产的出租(出借)进行统一管理,区财政局对出租(出借)过程进行备案、监督。
第六章 统一维修改造
第十七条 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和改造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立项、统一预算编制、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加固或搬离、拆除。房屋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统一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区直机关办公房屋及其水、电、气、暖、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区直机关的绿化、保洁、安保等公共服务,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提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