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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9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城政办发〔2020〕37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晋城市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我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尊重科学,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的决定》《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区政府办建立指挥体系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5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主任

          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区气象局、区工信局、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国网晋城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总体规划、重要安全措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2.2.2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应对特种设备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行动,配合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指导镇(街道)、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其他各应急工作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配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区人武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4)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落实区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计划和指令。

(5)区教科局:负责发生在各中小学校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做好学校师生的疏散、避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区公安分局:搞好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人员疏散等工作,协调交警部门搞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区财政局: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运作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足额支付。

(9)区卫体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10)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11)区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员转移、疏散路线的制定(保证辖区内县、乡道路畅通)。

(12)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13)区工信局:承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度和协调;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14)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和公共文化场馆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游客、群众的安抚工作。

(15)区气象局: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要素的实时监测数据和周边区域的天气预报、警报。

(16)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保障通讯指挥畅通。

(17)国网晋城供电公司:负责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域电力供应、切断的协调处置工作,提供事故涉及电力方面的技术指导。

(18)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8个应急工作组,分别是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新闻报道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体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事发地政府、事故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区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资源、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工作;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预防次生灾害事故发生;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组织协调现场交通、通讯和装备,对事故救援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等。

(2)医学救护组:由区卫体局牵头,事发地政府组成,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抢救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3)协调保障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信局、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人员转移、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

(4)社会稳定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讯、物资、器材、生活保障,以及指挥部会议组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协助。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气象等应急监测工作,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6)技术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卫体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根据事故情况抽调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研判事故险情和趋势,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预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调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预防措施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觉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特种设备管理要求,防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3.1.2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发事故的类型、征兆及其应对措施;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主管、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3.1.3 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单位的安全监察,督促、指导特种设备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和区域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统筹采取执法监督、专项整治、挂牌督办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信息来源

上级通报、其他部门移交;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上报。

3.3预警情形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2)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4)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一般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4预警发布

3.4.1发现一般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本区域予以发布;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预警信息,或者有可能上升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对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其发布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后及时发布(启动条件及预警措施见附录)。

3.4.2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5预警行动

3.5.1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开展全区性的预警行动。

(1) 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 国家、省级或市级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预警行动时。

3.5.2预警行动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通过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取缔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3.6预警解除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条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指挥部办公室经过研判,向指挥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预警解除建议,由发布预警的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进行自救,同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上级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市市场监管局。

4.1.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情况。各报告人要保持联系通畅。

4.1.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4.2先期处置

4.2.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以下要求进行先期处置:

(1)立即对人员进行抢救。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难、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3)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2.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合区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分级响应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Ⅱ级(一般事故)响应、Ⅲ级(一般以下事故)响应。

4.3.1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②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③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当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时,区指挥部应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②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③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当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赶赴事发现场依据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研究确定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各类问题;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当事故扩大时及时请求上级支持。

(3)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以下特种设备事故,且事发企业有能力应对的;

②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

启动程序:当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接到信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并适时通知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做好随时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当事态扩大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前去增援。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安排先期赶到事故现场的处置队伍,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4.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4.4.6清理事故现场,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5 响应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隐患,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担;有相应保险的由保险公司理赔;特殊情况由政府兜底。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毁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评估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城区武装部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特种设备单位应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救援保障

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区卫体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事故的救援能力。

6.4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5 装备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所需的气象、地震等技术支撑。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确保事故发生时通信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建立、更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8 社会力量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其职责,协调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和相关行业的人员、装备参与救援工作。

6.9 保险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宣传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应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同时,组织应急部门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6.10.2培训

区指挥部应当协助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特种设备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6.10.3演练

区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3)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5)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6)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7)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8)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9)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10)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7.2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一般情况下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5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应急联动方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操作手册,并做好培训、演练。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8.2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3 城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联系方式

8.4 城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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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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