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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一枚印章管审批”事项调整及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30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编辑:

城政发〔2021〕1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一枚印章管审批”事项调整及

完善审管衔接机制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9〕46号)和《晋城市市县两级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厅字〔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现就“一枚印章管审批”事项调整及完善审管衔接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集中审批事项

根据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运行一年多来的实践,将6个部门47个事项再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具体如下:

(一)将区住建局8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

2.已建人民防空工程报废与拆除批准(行政许可)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批准(行政许可)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职权)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行政确认)

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行政征收)

(二)将区委宣传部3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9.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

10.从事电影院(含点播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11.电影发行及外商投资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其他职权)

(三)将区农业农村局25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12.农药经营许可变更(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补办(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注销(行政许可)

1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行政许可)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行政许可)

15.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许可)

16.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17.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行政许可)

1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

19.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2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22.执业兽医注册(行政许可)

2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行政许可)

24.使用草原审批(行政许可)

25.退耕还草草原权属证书核发(行政许可)

26.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27.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28.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29.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行政许可)

30.民间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审批(行政许可)

31.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渔船、内陆、专项、临时)审批(行政许可)

3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33.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

3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核发临时号牌(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3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核(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行政许可)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发、换发驾驶证(行政许可)

36.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

(四)将区工信局3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37.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38.招标方案核准(行政许可)

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其他职权)

(五)将区交通局2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4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41.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行政许可)

(六)将区民政局6个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

4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4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

4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4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

46.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其他职权)

47.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其他职权)


二、事项调整有关要求

(一)做好调整事项的审管衔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局后,原部门不再行使相关审批权限,区行政审批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实施审批,并对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项划转后,区行政审批局要对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原划转部门要建立健全事项办理及相关监管制度。各主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行业政策研究、产业布局规划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上来。

(二)做好调整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相关政策汇编和文件)、审批标准(许可依据、提交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专家库、涉及中介、证照、文书、专用打印设备、专网审批系统和审批专用章等。各相关部门要确定本单位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工作联络员,做好专网审批系统对接和密钥使用等交接工作,确保事项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应于2021年4月28日前将所涉及审批划转事项事宜和相关资料移交至区行政审批局。以交接日期为界,审批事项划转中原部门已受理的,由原部门按程序负责办结;交接日期之后由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受理和办理。各部门涉及审批划转事项的审批专用章一律废止。

(三)设置调整项办理过渡期。为确保第二批划转事项平稳过渡、顺畅办理,设置三个月的过渡期,划转事项移交完毕后,原部门原有审批业务办理人员暂留区政务大厅窗ロ,“帮带”区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办理划转事项。


三、完善“一枚印章管审批”审管衔接机制

(一)理顺集中审批事项办理机制

划转事项涉及考试环节的,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其他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实施。划转事项涉及检验的,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行承诺制办理的事项,主管或监管单位应当在收到区行政审批局推送后一个月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进行证后检查。审管衔接备忘录中涉及需要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事项,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初审意见。简化换发、延续准营类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无规定的,取消现场检查或勘验。

(二)加强审管信息沟通

区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监管部门,审管信息推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审管联动系统,其他在专网办理和结果材料较为复杂事项,可采用纸质文件推送,各部门在监管环节知悉或形成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文件等,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推送。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管联动系统运行。信息推送时间以系统记录的发出时间为准,信息推送行为结束即为部门接收信息成功,双方应及时查看。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对行政审批工作中需要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出具参考意见的,审批部门应及时采取组织会商、函询等方式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解决。

(三)优化评审验流程

专业技术性强、需监管部门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发出通知,监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派人参与现场核查、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出具明确意见,共同做好审批工作。探索部门联动审批,建立委托勘验和结果互认机制。

(四)强化协同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不断破解改过程中的点、难点,确保全区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切实做好改革“后半篇”文章。要把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作为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重要举措,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宣传解读改革各项政策,引导社会预期,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营造起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区营商环境进入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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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一枚印章管审批”事项调整及完善审管衔接机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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