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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信息来源: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城政办发〔2021〕34 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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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1〕6号)精神,结合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连接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纵贯乡境达5公里以上的公路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村(含自然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络的公路。

第三条  指导原则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体系,实现区级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和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责任全面落实。

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健全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持续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指导、群管群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全部列入养护范围,实现养护工作市场化、标准化、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多元化,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路长制”。健全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形成路联管、路全管、路共管、路常管的农村公路发展格局,切实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

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地方配套资金。区、镇(街道)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的人员、工作经费支出100%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在预算内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全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达到5%。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建设。农村公路技术状况(MQI)得到改善,优、良、中等路总比例达到80%以上,县、乡道的路基、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技术状况基本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村道也要达到省定标准。

开展示范路创建活动。制定符合区情的农村公路示范镇(街道)和文明路标准,每年创建一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镇(街道),全区示范路总里程县道不低于10%,乡村道不低于5%,以点带面,带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档升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治超、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主要责任。区财政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并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2.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全面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3.筹措落实本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4.组织协调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5.全面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

(二)南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是本镇、街道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本辖区内“路长制”的职责,下设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来管理和推动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受所在镇(街道)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具体实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承担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对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予以支持和指导,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2.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

3.负责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工作,制止和劝阻破坏、侵占公路的行为,及时清除各种障碍;

4.负责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社区)做好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5.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是本村(社区)村道管理养护的直接责任人,在镇(街道)的领导和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设专(兼)职养护管理人员1-2人。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村道、配合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2.积极开展村道养护与管理资金的筹措;

3.制定村规民约对村道进行管理和维护,培养和教育村民爱路、护路、养路,制止和劝阻破坏、侵占公路的行为,及时清除各种障碍;

4.发现公路安全隐患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处置,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阻断的,要立即上报镇(街道),以便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5.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其它工作。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养护公司

1.负责公路养护合同范围内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等日常养护作业和巡查;

2.清除小型塌方、做好道路防滑工作;

3.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养护信息、路政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路政协管及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七条  资金筹措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按照“省市补助、地方投入”的要求,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含财政转移支付),部门专款补助、镇(街道)及村(社区)筹资筹劳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机制,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一)养护工程费

执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7351”补助政策(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区级配套养护工程资金每年继续按照36万元列入区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二)日常养护费

从2021年起,省、市、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

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区级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结合养护成本变化、农村公路里程、区级自有财力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5年。

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实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沿线旅游景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等有收益的项目进行打包运行的模式,形成经营性现金流,吸引社会资本一体开发、整体投资。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利用冠名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农村公路。

第八条  资金使用

养护工程费只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列支各级养护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

日常养护费用于公路管养机构运行和管理经费、养护人员工资、养护器具、机械的购置以及小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县道和乡村道日常养护里程及管养质量考核结果,每年编制计划,合理安排养护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各公路养护管理主体区、镇(街道)及村(社区)要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工作,设立养护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养护资金不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支付养护工程费和划拨日常养护资金。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养护市场化、专业化

放宽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透明的良性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条件成熟的社会企业申报养护资质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专业养护机构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促进养护作业管理、技术、劳动效率水平不断提高。

县道的日常养护,可承包给专业养护公司或者组建养护队。

进行集中养护;乡村道的养护,可组建养护队进行集中养护,也可承包给公路沿线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以划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模式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  养护专业化

大力推行大中修养护工程专业队伍施工,积极推广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划片区捆绑招标,不断提升养护专业化水平。

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的养护服务工作。

公交站(亭)、游客集散地、驿站、观景台、旅游步道、绿化带、标识标牌、广告牌、信息网络等公路服务和管理设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养护标准化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行业规范,制定适合全区实际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标准、检查评定细则和人员、机械配置标准等,规范小修保养各项具体工作,大力总结推广应用工艺成熟、低成本、操作简单的标准化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单位现场作业,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第十三条  养护机械化

辖区应保持良好路况,确保道路安全通畅,开展日常养护工作需配备割草、清扫、洒水、清理塌方、装料等小型机械设备。

积极引进用于养护工程及灾害抢险等先进技术设备,保证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养护信息化

加强交通信息数据采集,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公路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计算手段加强数据分析研判,逐步推进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自动检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管理决策科学化,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治理水平。

推动开展农村公路科技治超,加强农村公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公路应急管理制度,提高抗灾救灾和灾毁抢通能力,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养护模式多元化

因地制宜推行多元化养护管理模式,专业养护、承包养护、村(社区)集体组织养护、个人认养、“一事一议”等养护模式多管齐下。

一般县道和主要乡道以公路养护队养护模式为主,一般乡道以公路养护队或村(社区)集体承包养护为主,村道采用群众领养或分路到户到人、划分责任段等形式进行养护,对主要为企业、集体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企业认养。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2-3公里路段确定1名养护人员,鼓励引导和吸纳本地农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产保护

(一)公路确权

县、乡道的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权,村道的公路用地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划定。

(二)建筑控制区

县道建筑控制区平川地区为公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0米的范围,山区为不少于5米的范围;乡道建筑控制区平川地区为公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5米的范围,山区为不少于3米的范围;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5米的范围。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七条  路政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利)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利)用、挖掘、穿越农村公路的,需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同时推送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第十八条  治超管理

区治超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公路路面(桥、涵)设计标准确定超限车辆认定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路产、路权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得到保护。

第十九条  路域环境

在农村公路(含公路用地)上禁止进行的活动包括:

1.擅自进行建筑作业;

2.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

3.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4.车辆载物拖地行驶;

5.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6.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7.其他破坏、污染、占(利)用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行为;

8.在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

9.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街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县道的考核对象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养护公司或养护队,乡村道的考核对象为镇(街道),考核评分采用双百分,一季度一考核,年底总排名,按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进行公示。

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推行奖优罚劣制度,按照考核验收年底综合评分排名情况,按县道和乡村道分类考核,排在前一、二、三的区道养护公司(养护队)和镇(街道),为优秀等次,分别奖励县道本线和本镇(街道)日常养护资金的10%、5%、2%;排在倒数第一、二、三的县道养护公司(养护队)和镇(街道),则为较差等次,分别扣除日常养护资金的10%、5%、2%。

验收考核排名为较差等次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对相关养护公司、养护队和养护承包人采取调整或辞退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包括公路养护质量和镇(街道)管理养护工作开展情况两方面,县道的考核标准专指公路养护质量标准,乡村道的考核标准包括公路养护质量和镇(街道)管理养护工作开展情况两部分。

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包括:

1.公路路面(30分)

(1)路面整洁、无扬尘、无焚烧物(10分);

(2)冬季路面无积雪和结冰(10分);

(3)土路肩、边坡保持平整顺适(10分)。

2.公路沿线设施(20分)

(1)标志牌干净,标志无倾斜(10分);

(2)里程碑、防护墩、波形护栏,干净整洁(10分)。

3.公路桥、涵(10分)

(1)桥梁、涵洞、排水边沟畅通无淤泥(5分);

(2)桥面无积水、无堆积物(5分)。

4.路侧环境(40分)

(1)道路两侧2米范围内无杂草及灌木,可视范围内无纸巾、塑料袋等杂物(10分);

(2)道路两侧1.5米高范围内无杂草及灌木(10分);

(3)道路两侧树木整齐无干枯枝(10分);

(4)路边5立方以内的土石方、落石(10分)。

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标准包括:

1.组织机构(20分):有健全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10分);管护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工作到位(5分);按照养护里程,乡村道养护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并签订养护承包合同或协议(5分)。

2.管理制度(10分):①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应急制度、安全制度等日常管护制度健全完善,执行到位(5分);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公示上墙(5分)。

3.日常养护(30分):辖区内乡村公路实现全年养护,沿线防护设施健全(10分);辖区道路、桥梁和隧道养护做到全覆盖,(5分);日常养护任务和养护质量目标明确,养护实施有效,养护质量考核到位(10分);积极开展本镇(街道)辖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80%以上(5分)。

4.档案管理(15分):有本辖区农村公路管护机构登记表、管护人员登记表(5分);有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路线示意图、管养路线登记表、管养桥隧登记表(5分);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规范、齐全,管理有序(5分)。

5.资金管理(15分):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有明确的编制和健全的财务账目(5分);镇(街道)转移支付能够足额用于乡村公路养护(5分);管护机构人员经费列入财政或资金来源稳定(5分)。

6.社会影响(10分):完成区级考核的养护工作目标,并受到表彰(5分);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受到沿线群众好评(5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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