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4〕30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我区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快速、高效地处置事故,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晋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事故对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破坏影响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
(2)重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2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住建工作的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中心、晋城移动城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辖区各燃气企业。
主要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疏散、撤退、交通管制、停止供气、恢复通气等重要指令;
(3)协调、调度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指定对外信息发布负责人;
(5)在应急响应等级扩大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请求上级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6)组织燃气企业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事故后燃气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督促燃气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或供气;
(8)建立燃气企业应急救援器材、应急抢险队伍信息库,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企业尽快完成整改;
(9)负责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承接事故汇报,请示指挥长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2)负责通知区指挥部成员、抢险救灾队伍和各专业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或指定地点集合;
(3)及时传达指挥长下达的各项命令;
(4)负责城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和建立燃气预警系统等,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抢险过程中,负责各专业组的碰头会,协调各专业组、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5)指导城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对外求援等有关事宜,及时了解掌握城区供气事故情况并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负责事故后燃气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保证整改如期完成,督促燃气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或供气;
(7)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8)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事故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
(9)根据本区城市供气管网分布,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点),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0)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燃气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具体情况,决定组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1名现场指挥长和2名现场副指挥长。视现场情况,现场指挥长由先期到达事故现场的最高领导人担任。待区指挥机构领导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
(1)现场指挥部职责
①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令,研究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②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措施;
③按照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④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材料;
⑤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长职责:召集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指挥长职责:协助、配合现场指挥长,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电台、电视台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发布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声像资料汇编与保存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参加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协调做好需救助人群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工作。
区工信局: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调配组织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收集、报送辖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汇报抢修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对辖区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企业完成整改销号。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区民政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和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依法落实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燃气事故涉及地质灾害救援的相关工作。
区卫体局:负责在燃气事故发生时,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并及时向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救援力量参加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并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验检测,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区司法局: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燃气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及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
区生态环境分局:发生燃气事故时,对事发地点周边环境空气受污染情况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减少污染和消除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议。
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生燃气事故时,根据报警和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对燃气事故开展灭火、堵漏、稀释驱散等抢险救援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对所管辖区域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宣传报道事故救援情况,正面引导新闻媒体。协助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供电中心:做好事故区域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用电;对事故损坏的电网设备及时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晋城移动城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晋城市燃气公司:负责组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燃气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燃气系统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控制事故燃气系统运行状态,恢复供气。
各燃气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有关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抢险队伍,健全抢险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应急救援器材、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燃气事故时,组织本企业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3 镇(街道)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各供气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各镇(街道)组成及职能和各级供气单位主体、各供气单位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治安警戒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和善后工作组九个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组成单位: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镇(街道)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上级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监测、检测灾区环境;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组成单位: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辖区燃气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2.4.3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组成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供电中心、晋城移动城区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城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各燃气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医疗器械、药品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2.4.4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卫体局
组成单位:辖区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2.4.5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组成单位:区人武部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现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2.4.6 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组成单位:由城区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和消防、电力、建筑、生态环境、气象、特种设备、机械、化工等单位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加区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区指挥部的指派,对各燃气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4.7 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一般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封闭火灾现场,及时汇总燃气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说明,照片、摄像资料、物证等相关证据;做好燃气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2.4.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工作。
2.4.9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
组成单位: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遗体处置、抚恤、理赔;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住建部门应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地燃气企业(单位)和当地镇(街道)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燃气事故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气信息。
3.2 预警信息来源
(1)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告知的事故隐患信息;
(3)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经风险评估得出的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
(4)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
(5)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
(6)燃气企业发现的预警信息;
(7)人民群众发现的燃气设施异常情况。
3.3 预警情形、方式、程序及行动
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影响的范围和事故的可控性等,将预警分为三种情形:一般风险预警、较大风险预警、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1)一般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燃气事故造成影响或停气,预测12小时内能够快速处置完成的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预警范围:对正常供气可能造成影响的局部范围或可能停气的区域进行预警。
预警方式:口头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群、公众号、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发布程序及内容: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发布警示通知,发布预警,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行动:做好响应准备,跟踪事件事态发展,组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散群众,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2)较大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较为复杂,可能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气或停气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燃气事故,或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预警范围:对较大区域内正常供气可能造成影响或可能停气的区域进行预警。
预警方式:区指挥部办公室使用无线通讯、有线电话、广播系统、多媒体、公众号、微信群、张贴公告等手段通知,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协助发布。
发布程序及内容: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区指挥部值班领导报告。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可能造成影响或可能停气的区域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发布预警,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行动:事发单位要做好巡查监测,跟踪事态发展。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事故等级作出判断,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较大风险预警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疏散群众,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指挥长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重大以上风险预警
经预测,事态非常复杂,可能对本区正常供气造成严重影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燃气事故。
预警范围:对全区辖区内正常供气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可能停气的区域进行预警。
预警方式:区指挥部办公室使用电视台、报刊、无线通讯、有线电话、广播系统、多媒体、公众号、微信群、张贴公告等手段发布预警,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协助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程序及内容: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视研判情况并根据规定权限及时发布预警,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行动: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采取重大以上风险预警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尽快进入战备状态。同时要求外部包括当地政府、应急队伍、有关企业做好响应准备。指挥部立即采取疏散、隔离等可靠措施,减少次生衍生损失,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3.4 预警解除
当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依据“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及时解除预警,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地企业或单位是信息报送的第一主体。燃气事故发生地企业或单位在发现险情后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燃气事故信息实行属地分级报告,各镇(街道)接到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程序:事发企业或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告燃气事故,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
报送时限:燃气事故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送内容: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续报要素包括:事态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故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等。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终报要素包括:燃气事故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后,事发企业及事发地镇(街道)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视现场情况进行紧急停产、停气。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针对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III级,I级为最高级别。
4.3.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的;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5千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需要请求上级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
④区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启动I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迅速通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地镇政府和事发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突发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先期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时,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4.3.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
②因突发事件,造成2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③超出基层单位或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
④区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布赶赴现场信息,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亲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指挥部领导和专家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形势,制定事故救援和保障方案;协调增调救援力量;当应急力量不足,或事故有可能升级时,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上级指挥机构协调增援。
4.3.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一般以下事故时,依靠基层单位或区级力量能够处置的;
②区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2)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区指挥部领导。
(3)响应措施
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单位的沟通联系,督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适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随时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事发地镇(街道)或本级监管燃气企业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当事发地镇政府应急力量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力量增援;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4 指挥和协调
燃气事故发生后,一般由事发单位、镇(街道)首先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当出现紧急险情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适当提高。
区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调动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当事故可能演化成较大级及以上事故或者超出区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当上级指挥部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后,区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指挥部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
4.5 现场处置措施
燃气事故发生后,首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保护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切断供气气源,防止事故扩大,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处置通用措施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防止火势扩大。
(2)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公安、消防、燃气主管部门等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5)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6)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现场处置措施:
(1)保持冷静与报警:遇到燃气爆炸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快速评估周围环境。立即拨打当地的紧急服务电话(如110、119或120),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以及可能的伤亡情况。
(2)紧急撤离:如果条件允许,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到安全区域。在撤离过程中,避免使用电梯,选择楼梯,并注意避免烟雾和火焰。在公共场所,要有序疏散被困人群,避免踩踏等次生灾害。
(3)阻止非必要人员进入:在安全区域,阻止好奇的围观者或其他非必要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以免妨碍救援工作或造成更多伤害。
(4)关闭燃气阀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关闭燃气阀门,切断燃气供应,防止火势扩大。
(5)利用简易灭火器材:如果现场有简易灭火器材,可尝试控制和扑救初期火灾。家中可浸湿被褥、衣物,捂盖灭火。
(6)设立警戒区域:救援人员到达后,应迅速设立警戒区域,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7)提供信息:向到场的救援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如事故发生的原因、已知的受伤情况等。
(8)协调救援力量:协调消防、医疗、公安等救援力量,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大面积燃气停气现场处置措施:
(1)确认停气范围:通过燃气公司的监测系统或现场勘查,确认停气的具体范围和受影响区域。
(2)发布停气信息:通过媒体、短信、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停气信息,包括停气原因、时间、范围等。
(3)设置安全警戒:在停气区域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现场安全。
(4)组织抢修队伍: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包括燃气公司的专业抢修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人员。
(5)排查故障原因: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故障点,确定停气原因。
(6)制定抢修方案:根据故障原因,制定详细的抢修方案,包括抢修步骤、所需材料、人员分工等。
(7)实施抢修作业:按照抢修方案,迅速开展抢修作业,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气。
(8)监测与调试:在抢修完成后,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监测和调试,确保安全稳定供气。
(9)建立沟通渠道:设立专门的用户服务热线或现场咨询点,及时解答用户疑问,提供必要的帮助。
(10)提供替代能源:在停气期间,为受影响的用户提供替代能源,如电力、液化气等,确保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11)安抚用户情绪:积极与用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抚。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根据燃气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不同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6.2 群众应急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7 社会力量动员及参与
燃气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短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情况、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随后发布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9 响应终止
经区指挥部确认燃气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已得到妥善安置或送医救治,燃气供应已经恢复;符合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时,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根据燃气事故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报市、区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死亡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燃气设施的修复及重新验收合格后恢复供气等。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道)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燃气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区卫体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理赔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 事故调查
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区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市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重大级及以上燃气事故的调查报告,由省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可提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5 总结评价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5.6 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基本力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应急队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各燃气供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
(2)专家咨询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检、消防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对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处置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网络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网络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供气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燃气事故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工信局牵头建立燃气事故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转变,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周边县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 经费保障
处置燃气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镇(街道)分级负担。属于企业或单位主责的,可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赔偿。
区、镇(街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5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燃气事故的指挥要求。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支持库等,要确保数据的质量,并做到及时维护更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
(2)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等。
(3)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4)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层气。
(5)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6)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宣传和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用气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同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重点抓好燃气供气单位和公建工业用户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 预案应急演练
(1)区住建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并组织所属其他抢险队伍主要负责人共同观摩,及时分析、改正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措施。
(2)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完善应急预案。
区应急指挥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各供气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对燃气事故的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加强各相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所辖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情况,每3年评估一次。经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7.5 奖惩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
对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图
8.2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8.3 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联络表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