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4〕33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石店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快速、高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晋城市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以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5.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与体系
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组成。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协管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区住建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网信办、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国网晋城城区供电中心、事发地镇(街道)、事发工程参建方等有关单位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区指挥部可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建设工程事故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建设工程应急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请求上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增援。
(4)指导协调建设工程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5)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事项。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3)做好相关部门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传达区指挥部的指示。
(4)及时传达和执行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督促和指导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7)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发布、评估与管理以及宣传、演练、培训等工作。
(9)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10)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录10.2。
2.4 现场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工作,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指挥调度各方面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技术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情见附录10.3。
3 风险防控
区指挥部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各工程建设单位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要按照业务范围对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区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事故防控制度,督促指导各镇(街道)以及监管企业、施工项目部等建立完善事故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事故预防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监测预警
镇(街道)和区住建局要根据建设工程事故风险特点和事故类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管人员及职责,确定风险信息的监测方法与报告程序,完善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风险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 信息监测
区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1)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关信息数据库,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
(2)区住建局要与工程建设单位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运营情况,强化建设工程系统的监测监控。
(3)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信息通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要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2 预警
区住建局应当组织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进行会商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4.2.1 预警信息来源
建设工程事故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告知的事故隐患信息(如起重设备或建筑钢筋水泥不合格批次流入城区建筑工地等)。
(3)本地应急、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供电等单位发布的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等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信息。
(4)经风险评估得出的险情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的信息。
(5)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变化状况。
(6)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信息。
(7)工程建设单位安全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8)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危险因素信息。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应对方案,由区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在相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发布。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4.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住建局、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危害因素、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指令应急队伍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工程建设;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专业监测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以及事发区域开展安全与环境监测。
(5)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建设工程事故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经评估符合解除条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事故信息报送主体及程序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和区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街道)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建设工程事故信息。在上报过程中,事故特别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书面信息;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对于上级催报和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有效回应,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1.2 报送时限
事故信息报送的起算时间为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事故,各级各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有关情况,1小时以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简要情况;重大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值班部门必须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直报简要情况,随即书面报告具体详情,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对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催报的及要求核实的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5.1.3 报送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分首报、续报、终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必须实事求是、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精准、有始有终。
(1)首报要素包括: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险人数、遇难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失联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等。
(2)续报要素包括:事故及处置的最新进展、事故衍生的最新情况,请求上级党委、政府协助解决的事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较大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以上事故每4小时续报1次,特殊情况每2小时续报1次;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
(3)终报要素包括:事故处置结果、社会维稳、善后安置、恢复重建、对整个事故的调查评估等。
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区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区政府有关涉外部门,及时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主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负责人。工程建设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队伍、专家和资源,设定警戒区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抢救遇险、受困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至安全区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当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后,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5.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5.3.1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以下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较小,依靠镇(街道)与事发单位力量能够处置的。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分析、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导事发地镇(街道)及事发单位做好突发事故的处置工作,必要时调动区级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2)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5.3.2 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或超出事发单位和镇(街道)处置能力的,需区指挥部组织应对的。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组织召开会议,对事故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气象、地质等情况进行事态评估,会同有关专家科学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型、性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设定警戒区域,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组织营救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5)修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创造逃生条件。
(6)加强对事故现场气象条件、地质、受损建筑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7)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视情况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8)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或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9)掌握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士时,要通报涉外机构。
(10)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各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11)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救援,或无抢险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专家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抢险救援的意见;对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12)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13)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咨询。
5.3.3 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或暂时无法判定事故等级;或超出区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请求上级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
启动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调集装备,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做好事故处置信息的报告工作。
(2)当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区指挥部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按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配合工作,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5.4 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响应等级,可视情提高或降低。当出现紧急险情和严重态势时,可提高响应等级。当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适当提高。
5.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5.1 隔离事故现场
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情况以及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5.5.2 人员疏散
首先通知事故区域及附近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如果事故现场出现直接威胁人员安全情况,应采取必要手段强制疏导,防止事故扩大。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重新返回事故现场。
5.6 应急人员防护
5.6.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抢险救援以当地专业救援队伍为主、社会救援力量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5.6.2 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
5.7 信息发布
由区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在信息发布中,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进展、医疗救治、善后处置等情况。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
5.8 响应终止
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和事发单位,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区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器材、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担负事发现场的先期应急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一般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应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其他兼职救援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7.2 装备保障
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物资调用由区指挥部统一协调。
7.3 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顺畅。要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全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以保证区指挥部与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组通信联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7.5 经费保障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制度。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镇(街道)协调解决。
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7.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区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及时向区工信局提出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调拨需求。相关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8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建设工程单位要利用技术人才资源和设备设施资源,协调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7.9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对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灾害天气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气象信息,保障建设工程事故现场的安全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多种形式宣传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8.2 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落实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8.3 演练
区指挥部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工程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8.4 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中“以上”、“以下”的含义
预案中有关数字的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经组织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应按程序组织修订;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当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出现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10.2.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3.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0.4.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10.5.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报告表
10.6.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联络表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