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城区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晋城市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尊重历史、均衡发展的原则,以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市场区域划分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综合考虑辖区各区域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结合零售点分布现状、各区域办证实际及未来发展趋势。将各网格区域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要街道网格。城区行政区域内主要街道,采取“间距+容量”控制模式,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社区网格。城区行政区域内除(一)(三)(四)类网格以外的区域按照横竖街道切割划分形成的块状单元网格,采取“间距+容量”布局模式,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行政村网格。城区行政区域内除(一)(二)(四)类网格外按行政村划分的单元网格,采取“容量”布局模式,具体名单见附件3。
(四)发展区域网格。城区行政区域内除(一)(二)(三)类网格外剩余的在建区域及本规划发布后新修的街道及居民区,暂行采取“间距+容量”布局模式,待本规划调整时再进行具体划分。具体名单见附件4。
第六条 布局标准设置
容量标准:综合考虑网格内卷烟销售量、销售金额、人口数量、所处商圈、地理位置、人均销量、人均销售额、零售点覆盖人口数、街道长度等因素,搭建卷烟零售点合理容量模型,科学设定各单元网格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具体容量详见附件1-4。
间距标准:(一)类网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含40米)。(二)(四)类网格内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含80米)。间距测量具体方法详见附件5。
特殊标准:对一些人员集中、流动性强且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适用特殊标准,不受所处单元网格容量和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点,不占用所属单元网格容量,具体如下:
(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商场、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顾客消费需求的场所或营业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超市,且在场所内一层及以下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烟草制品展卖场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汽车客运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1个零售点。
(三)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封闭式企业内部,高等院校、军队大院、监狱等单位内部,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超过3000人的可设2个零售点。
(四)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大型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要求固定商铺数量达到300个以上)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满100个门店的可设定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15个零售点。内部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40米。固定商铺数量依据相关市场物业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图纸为准。
(五)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符合品牌连锁性质且具备安全许可证提供安全措施保障的公路沿线加油站、加气站的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
在以上采用特殊标准布局的区域,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客户服务、卷烟配送等后续监管检查、服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七条 城区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适时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合理容量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布局规划情形
第八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合理容量限制、间距限制,除下面第(四)类情形外,享受容量放宽政策的零售点不占用所在单元网格容量,其余情形应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辖区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有固定的雪茄烟品吸区域和必要的雪茄烟专业保管条件的。(但是对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享受合理布局有关容量、间距减免政策,办理许可证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单元网格有关容量和间距要求,并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五)因行政区域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自身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受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认定及表彰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适度放宽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所在区域网格合理容量标准限制,但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规定间距要求的50%,享受容量放宽政策的零售点不占用所在单元网格容量,且应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或歇业后6个月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含因学校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伤残军人、军烈属以及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退伍军人(两年内,需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等证明材料),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晋城市范围内初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持一、二级残疾证的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包含上述残疾类型的多重残疾除外),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晋城市范围内初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经审核确认属于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商务部特许经营授权”“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的品牌连锁经营烟酒专业店、品牌连锁经营超市可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进行管理。
1.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在晋城市范围内总数达到30家以上的,经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审核通过后,可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2.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总数达到10家以上的,经所在城区烟草专卖局审核、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可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3.品牌连锁经营门店总部或区域管理机构应与城区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如品牌连锁便利店及其分店未履行承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暂停该品牌连锁经营门店一定时限在城区行政区域内享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条 特殊情形
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规模较小的旅馆、餐馆等不属于本规划第六条特殊标准中第(一)项情形的)、休闲娱乐、电子通信、五金交电、修理修配、生鲜水果、蔬菜调味等不以烟草制品经营为主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业态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不得低于300米,且需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简易工棚、临时建筑物、书报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24小时无人值守店、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其他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依照相关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解释说明:
(一)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指申请人已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能即时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场所。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应有物理隔断相区分。实际认定应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勘验、双方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并作为后续执法检查的依据。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面积,仓储、办公等用于经营活动附属功能的场所面积不计入其中。
(五)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指已招生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为起点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的范围区域。
(六)本规定中涉及的“不低于”、“不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对本规划出台前已经设立零售点,其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晋城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城烟法〔2022〕第13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附件:1.晋城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类网格规划表
2.晋城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二类网格规划表
3.晋城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三类网格规划表
4.晋城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四类网格规划表
5.间距测量图例及具体测量方法